MoneyDJ新聞 2022-09-15 09:45:19 記者 羅毓嘉 報導
「單一業者持有頻譜不應逾1/3」的議題,近期在電信業整併流程中又掀風波,老大哥中華電(2412)主張超標頻譜應繳回、待重新訂定規則後再次競標;而台灣大(3045)則認為,隨著國內電信業者由五家整合為三家,勢必會有超出1/3的問題,繳回頻譜只是將問題丟回主管機關,且可能導致全台無線通訊用戶服務品質下降的缺點。
事實上,用簡單的算術來看,當市場家數從五家減少至三家,存續的三家業者根本就不可能閃躲使用頻率超越1/3的法規問題。假設遠傳(4904)併亞太電(3682)、台灣大併台灣之星兩案均通過,未來中華電將在3GHz以下頻段持有200MHz、新遠傳210MHz、新台灣大180MHz,分母為580MHz(不含2600MHz TDD護衛頻段)狀況下,中華電和新遠傳也都立即面臨頻寬超過1/3問題。
值得注意的是,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當中,立法條文已明確定義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、受讓、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」,合計頻寬不受1/3限制,因此要重新去調整合併後電信業者的使用頻寬,無疑只是增加行政流程與成本,且在繳回、重標、得標過程當中,這些頻寬無法使用,是不是會造成消費者服務品質的立即下滑?
簡單來講,全台灣 2900萬戶行動寬頻用戶,都是共同使用有限的頻譜資源(3GHz以下共580MHz頻寬),如果三大電信皆因超限1/3而均繳回頻率,那只是犧牲消費者的權益來滿足形式主義行事的規章而已。
事實上,頻率資源的治理正好就是主管機關NCC的權責,如何在兼顧公平性、以及併購過程中所造成的結構性變化,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說明與彈性治理方案,正在考驗著NCC的智慧。單就各家使用的頻段來看,皆超過最小釋照單位,根據國際標準3GPP TS 36.101V17.6.0(2022-06)第76頁,在4G可使用頻寬最小單位為1.4MHz,中華電及遠傳各自超頻的6.6MHz和16.6MHz,技術上應可分割處理,而不是一刀切的要求全盤重新釐清頻譜使用權。
另外,無論是NCC或者公平會,都在審查過程當中一再強調對消費者的保護,有趣的是,台灣大因為合併台灣之星,而須在低頻頻段承繼台灣之星900MHz 10MHz x 2(因而在1GHz以下超過5MHz x 2)頻譜,目前這些頻率正在由所有台灣之星用戶使用中,若合併後就須繳回,那才是直接傷害到使用台灣之星網路民眾的消費者權益。
若NCC有所擔當,實在不應以「合併案通過後將有單一業者使用頻譜超過1/3」的「物理現實」,來作為遲不推進、審核台灣大/台灣之星,以及遠傳/亞太電合併案的技術性理由,而應該拿出更前瞻的作為,以「合併案通過後所有業者使用頻譜均將超過1/3」為理論預設,設計合併案成立後的解決方案,以及修訂法理基礎,讓電信業整併加速,成為產業聯網、萬物聯網的技術火車頭才是。